邱县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协议,2023年1月至7月期间,某电子公司向邱县某科技公司供应电子元件,方式为某电子公司送货至邱县某科技公司,由邱县某科技公司员工或老板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价款和数量,某电子公司共计送货12次,货款金额为11.8万元,期间,邱县某科技公司财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8.9万元。后某电子公司找邱县某科技公司要求结算,并支付剩余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邱判察:案件审理过程中,邱县某科技公司辩称:因为双方没有结算,不能确定金额,某电子公司不应该起诉,且没有出具结算单或欠条给邱县某科技公司,应当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结算,但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送货单12份,送货单上有被告方员工的签名确认,送货单上记载了送货时间、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款金额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无需另行结算,货款总金额核减被告方已给付的货款,即是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被告以未结算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后判决被告邱县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9万元。
小邱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因此,在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情况下,尽量将送货时间、送货地点、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款金额、包装情况等在送货单或收货单上体现出来,送货单或收货单可视为合同,上面记载的内容可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