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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说法】第二十四期: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需要还吗?
作者:李如松  发布时间:2023-08-28 15:30:02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之间系恋人关系。2021年6月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后发展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2021年6月14日—2022年6月13日原告王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赵某转款52465.69元;2021年6月20日—2022年6月19日原告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赵某转款30431元;2021年6月—2022年3月原告王某通过红包转账向被告赵某转款2560元;后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2023年1月10日原告以原被告之间恋爱关系解除,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赠与款84456.1元为由诉至本院。

小邱判案

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故原告王某向被告赵某转账的小额部分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但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本案中,王某、赵某均已达到适婚年龄,且聊天记录(6月25日)、微信转账说明(5月20日)显示双方都明知对方系以结婚为目的在交往,故除去认定的无偿赠与部分,剩余的应认定为系王某为了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小邱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王某在恋爱期间向赵某给付的款项,赵某是否应当返还以及金额如何认定。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目的将己方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恋爱关系未解除或者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恋爱关系解除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王某与赵某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感情和美好祝愿的520、1314等金额转账,以及对其日常生活开销予以资助的小额赠与,符合情侣间日常经济往来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均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即便双方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方亦无权请求返还。

但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表达心意范围的大额赠与,应认定为赠与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则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赠与方有权请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来源: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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