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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说法】第二十三期: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调解止纷争
作者:李如松  发布时间:2023-08-22 09:13:35 打印 字号: | |

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于202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段时间后,二人于2023年3月举行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刘某在2022年6月至婚礼前,先后给付石某彩礼钱共计13.16万元,二人用彩礼钱购买结婚用品花费5万元。

共同生活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矛盾频发,石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拒绝与刘某继续同居生活,刘某向石某提出返还彩礼要求,但是双方家庭对于彩礼返还金额各不相让,最终,刘某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请求石某返还彩礼9万元。

小邱判案

案件受理后,本着调解优先原则,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石某,交流中得知,石某并非不想返还彩礼,而是与刘某同居期间,部分彩礼钱已经用于两人生活费,不能如数返还,只能返还部分。倾听当事人诉求后,承办法官又与刘某及其家人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其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同时向其家人讲明法律规定,从当地风俗、生活常理、双方共同相处时间长短、彩礼用途等方面综合分析,引导换位思考,提出解决纠纷方案。经过“背靠背”沟通、耐心细致地说法、讲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小邱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所做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婚约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解除婚约,那么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理论上应进行退还。

小邱在此倡导广大青年男女树立理性婚嫁观,在选择婚姻伴侣时,应当重人品、重感情,轻物质、轻钱财,积极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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