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欠款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据悉,原告李某经营建筑材料销售生意,2019年6月,被告王某由于工程需要,从原告李某处购买了49000元的钢材,但是被告王某并未直接付款而是打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我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对两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被告王某表示确实拖欠货款至今未还,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李某能够体谅并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还款。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劝解李某,希望李某能够给被告一定时间进行还款,同时法官也对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偿还货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还款方式、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自愿撤诉,该案顺利结案。
法官寄语
法治社会尤其讲究契约精神,买卖交易更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及时履行所负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