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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说法】第二十期: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欠付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李如松  发布时间:2023-07-27 09:24:29 打印 字号: | |

原告某服饰厂系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户,被告陈某于2020年8月开始通过微信向原告采购服装。截至2020年10月底,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陈某指定的收货人发货10次,合计总价款45000元。陈某先后支付货款6000元。2021年2月1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发信息称其不再做服装生意,欠的货款也没钱还了。后将原告从其通讯录中拉黑。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

小邱判案

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陈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服装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陈某供货,被告陈某经微信核对,至今尚有39000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该款,应予支持。故判令陈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9000元及利息。

小邱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

但为了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小邱在此提醒大家:合同是交易的保障,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能够签署书面合同的尽量签署,确实不适宜签署的,要留存好前文提到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来源: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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