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邱县法院在执行一起30余万元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活封”“活扣”等“放水养鱼”方式查封、扣押财产,助力企业“自愈回血”,既保障了原告收回债权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2023年5月,原告某厂因被告河北某纺织公司拖欠货款34万元,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账户资金20余万元,现有保全财产达不到申请的保全价值,于是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公司机器设备。在得知公司账户被查封后,公司负责人紧急联系到了承办法官,表示公司因款项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法院能够做做原告工作,给予履行宽限期。
小邱判案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企业,虽然因为客户未及时回款,导致无法清偿原告债务,但具有部分还款和生产销售能力。如果直接查封公司设备,不仅仅会导致被告经营受阻,同时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本着既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又能助力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承办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召集双方当事人,建议对被告公司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给其一定的缓冲期,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即同意被告企业分期履行该案案款,并在该企业交付首批案款后解除了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从而保障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经过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原告表示理解被告企业所面临的困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被告公司获得“喘息”,进而盘活资金快速履行还款义务,实现了共赢的良好效果。
小邱说法
“放水养鱼”才能不断激发市场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才能逐步形成“水多鱼多”良好生态。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打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的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邱县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建立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机制,不断加大创优营商环境力度,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