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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说法】第十八期:借款人去世,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李如松  发布时间:2023-07-05 14:39:53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于某借款5万元,当日于某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某,8月,王某以需要看病为由再次向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前后两次借款共8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同年12月31日还清。后王某因病亡故,留下一套房屋及其他财产由其父王某甲、子女王某乙、王某丙继承。于某多次找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要求偿还借款,均未得到妥善解决,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支付借款本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小邱判案

邱县法院受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于某主张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偿还其借款8万元,对其主张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提出异议,但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向于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对其三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于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偿还其8万元借款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偿还于某借款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负担。

小邱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继承人作为王某的父亲、子女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所负债务。

综上,我国对继承采取的是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人不能只继承遗产中的积极财产,还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及遗产债务,只不过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另外,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也应以接受继承为前提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来源: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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