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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说法】第八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作者:李如松  发布时间:2023-03-22 15:33:06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收购粮食缺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30,000元借给被告,并口头约定月息一分,被告于2017年3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截止到起诉时,被告欠原告本金29,000元。

小邱判案

邱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杨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被告为原告出具债权凭证,并偿还部分借款,应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足额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原告的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000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小邱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往往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事实能否被证明,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认可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向其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来源: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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