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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说法】第七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李如松  发布时间:2023-03-16 09:25: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邱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史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史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小邱判案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史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655条,用于“网上国网APP”新用户注册,其从中非法获利3845.2元。

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使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史某的犯罪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依法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小邱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突出,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在注册、登陆网络平台时,切勿盲目点击“确认”同意平台的各类条款,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在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尤其致使自己名誉受损、财产损失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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